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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章机器,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作者: admin发布时间:20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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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制度
一:目的
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为维护公司的利益,制定本制度,以加强和规范公司印章制作、使用程序,确保印章得到有效管理。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各门店公章、部门专用章、一般业务章、个人签字章以及其他专门印章等的制作、作用、管理、废止和责任。
 



三:印章各类、定义及保管权限
 
1、公章:公司按法定程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在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申请的对外具有法人效用的公司正式印章。刻章机刻公章由总办保管
2.合同专用章:公司用于与其他主体签订合同、协议文件的专门印章,不得用于合同、协议以外的其他文件。合同专用章由总经办保
3、法定代表人章:刻有公司董事长名字且具有法定代表人效力的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由总经办保管。
4、财务专用章:公司依法申请仅供财务部门使用的专门印章,用于公司现金收付、银行结算业务等。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保管
5.各门店公章:公司设立的各门店依法法定程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统一申请的对外代表门店、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印章门店公章由总经办保管
6、部门专用章:公司内部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的代表本部门的专用章,如人力资源部章等,对外代表公司部门但不具有代表公司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由总经办保管。
7、一般业务章:业务部门在对外业务往来工作中需要的专门印章,一般用于公司对外洽谈、开展、动作等具体业务的初步意向确认或公司卡券期限、种类、优惠方式确认等,对外不具有代表公司法人的法律效力。业务专用章由业务申请部门保管
8.个人签字章:公司内部管理人员申请刻制的仅用于公司内部文件签署的专门印章,效力等同于印章持有人的签名,不得用于公司对外文件,对外没有法律效力。个人私章由印章申请人保管
9、其他印章:因公司运营或其他工作需要刻制的专门印章,如现金收讫章、工会主席章等,一般由印章申请人保管
 
四:印章的申请和领取
 
因工作需要刻制新印章或原印章损坏无法使用需要更换新印章的,由需求部门填写《刻制印章申请表》,提报总经总经理核准后统由采购部下单订制。
采购部订制印章后交由总经办,由总经办登记并留存印章样本后发放至需求部门,由领用人签字领取。
 
五、印章的使用
 
1:公司各部门人员需要使用公司公章的,统一填写《印章申请单》,经总经理核准后方可盖章。
2、各部门申请盖公章的文件不能是空自文件,文件中的留白处应于盖章前填写完整。《印章申请单》由总经办留存以便日后查询
3、公司各部门人员对外签订合同、协议需要使用公司合同章的根据合同性质填写《业务合同印章申请表》或《非业务合同印章申请表》,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提交总经办,经总理核准后方可盖章。
4.公司合同或协议申请盖章时应条款清晰,原则上不能留有空白条款,且对方主体已签字或盖章。有特殊情况需要我司先盖章的,由申请部门提交《印章申请表》时说明情况,经总经理核准后方可执行。
5、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将公司公章、合同章、门店公章等带出公司外使用的,须填写《印章外出使用申请单》,由部门主管签字并提报总经理核准,后由总经办专门人员带印章外出,使用范围仅限申请部门提报的用途,严禁公司其他人员携带上述印章外出使用或超越申请范围使用
6、其他印章由保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使用,印章责任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承担。
 
六、印章的遗失、作废和销毀
1、公司部部门印章遗失的,应及时通知总经办进行备案登记,由总经办负责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该印章停止使用。如涉及对外业务的,印章保管部门应及时通知业务往来方停止使用旧印章及启用新印章的信息
2、印章保管部门遗失公司印章的,应由保管人负责承担新印章制作的所有费用;各部门人员在使用公司印章时造成遗失的,应由使用人负责承担新印章制作的所有费用
3、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门店公章等对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在印章损坏或不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在总经办备案,留存印章样本后,交由公安机关或税务机关直接销毁。重新办理的需要在印章领回后到总经办备案并留存新印章的印章样本。
4、公司其他印章损坏或不需要继续使用的,由印章保管部门提交至总经办备案并留存新印章的印章样本。
 
七、印章稽核
公司每半年对所有公司内部印章乾地稽核统计,由法务会同总经办负责核对现存印章与登记记录是否一致,保证印章登记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加强公司对印章的有序管理
 
责任
 
1、公司印章使用责任原则上由印章保管人承担,任何人不得私自偷盖公司印章或者盗用有公司印章的空白文件。
2、公司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使用刻有公司名称、LOGO等代表性文字图案的印章以公司名义对外洽谈合作业务等
3、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一经发现公司将予以开除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赔偿责任的权利。严重违法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附则
 
本制度用于     有限公司所有部门和人员。
本制度自20    年    月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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